小學雞媽媽:16歲的疏忽照顧

沒養孩子的,很難想像爸爸媽媽在暑假的一頭煙,尤其是父母雙職的家庭。平時上學,放學後尚可把孩子託在學校做功課,等待爸媽下班;可是一到暑假,日常支援便沒有了。找親友照料一天半天還可,但整整一個多月的話,未免強人所難。難怪有人用暑期班來填塞時間,先不說這形同丟失假期的意義,更實際是報讀過程傷透腦筋——那個中心要排長龍這個課程要幸運大抽籤,得失之間叫人忐忑。

孩子暑假欠節目 父母傷腦筋

看看哪位方便讓他到家中玩一天,東湊西湊,務求湊足一個禮拜,讓孩子彼此有伴,也免得爸媽擔上疏忽照顧的罪名。

我家兩個大人,一個全職工作,一個在家寫字,算是較有彈性的家庭了,可是要安頓孩子的長假也非易事。更棘手的是,今年暑假正值兒子升中,為着派位叩門和中學迎新等種種不確定因素,我們沒安排外遊,也不敢參與很多活動。偏生媽媽月底出差,爸爸工作忙,唯有啟動「救救小孤雛臨時收容計劃」,爲着兒子聯絡同樣閒賦在家的老友們,看看哪位方便讓他到家中玩一天,東湊西湊,務求湊足一個禮拜,讓孩子彼此有伴,也免得爸媽擔上疏忽照顧的罪名。

「疏忽照顧」定義不清

我們常說的「疏忽照顧兒童」來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原文節錄是「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立法原意是保護孩子,但定義含糊,成為爸爸媽媽頭上的一把刀。

究竟何謂故意忽略?不同年齡該接受哪種程度的照顧?怎樣獨留兒童在家會觸犯法例?上文沒有貼士。時任勞工及福利局長的張建宗2013年在立法會上指這取決於該兒童的年齡和自我照顧能力、涉案人士是否有意圖疏忽照顧、是否知悉其行為可能會對該兒童構成傷害等。他也羅列各種託管支援,奈何服務名額杯水車薪,而且全部12歲止步,跟16歲之間有整整4年空白。

託管支援服務不全面

從高小開始,我家小子天天自行放學回家,今日比媽媽更會看地圖。除了為自己的學業負責,也要和妹妹天天分擔洗碗掃地等家務,兼每周煮一餐晚飯。那一種荒謬是,倘若媽媽外出買菜,把這樣的一個小子獨自留在家,便可能陷入疏忽照顧的灰色地帶。

這法例嚴重低估了12歲以上孩子的自理能力,但對於有意圖疏忽導致兒童受到嚴重傷害的罰則又太少(最高可囚10年。譬如早陣子的林林個案,因為法官判兩罪分期執行,最終判刑15年3個月),是時候重新思量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