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座隨筆:離婚管養權 以子女利益為先
近年,香港已繼倫敦之後成為「離婚之都」。據政府統計處2019年香港離婚率達48%,2020年的離婚率飈升至接近六成(58%),可能會令很多人感到驚訝。2020年的離婚率如此高,並非港人喜愛離婚,而是因為疫情令很多想結婚的新人延遲婚期,因為離婚率的計算方法是﹕(該年獲頒布離婚判令數量)÷(該年所有結婚數量)×100%。因為2020年的結婚數量只有27,863宗,較2019年44,247宗,大幅減少了37%,相信當一切復常之後,離婚率應會有所下降。
鼓勵父母共同管養
雖然離婚率很大程度受到結婚的數目影響,但過去10年,每年平均有接近20,000宗離婚,情况也值得關注,尤其是當中很多育有未成年子女。為了兒童於父母離婚後仍能得到父母的養育及管束,家事法庭近年很多時都會鼓勵「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判雙方可得子女的共同管養權,而非其中一方獲獨有照顧及管束權,另一方只獲得探視權。但是,鼓勵共同父母責任並非法庭判決的主要考慮,而是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
取決父母是否可以合作
2021年法庭就一宗離婚訴訟中,將兩名子女——年長的11歲兒子及年幼的8歲女兒的獨有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判給父親,母親則可獲得合理探視權。法官在判辭中提到,法庭在考慮是否給予共同管養權或獨自管養權時首要的考慮是子女的最佳利益,除非雙方有互相合作的合理前景,否則法庭不一定給予共同管養權。互相合作的合理前景標準,可以指雙方沒有存在太多分歧,以及有真正證據顯示雙方為了孩子着想彼此可以真正合作。因此,共同管養是否可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父母是否可以合作,如果雙方沒有互相合作的合理前景,判予共同管養權可能會導致災難的情况及違反孩子的福利/最佳利益。若共同管養明顯不可行,法庭不大可能只為鼓勵雙方克服他們的分歧而仍然給予共同管養令,勉強父母合作,只會令子女的利益更加受損。
欠缺教導方法或能力 不適合管養
在這宗離婚訴訟中,法官認為母親明顯不了解為何子女抗拒她。當兒子對母親在居所附近的街頭演唱及被票控違反「限聚令」感到尷尬時,母親卻認為沒有問題。母親只是將問題歸咎子女因害怕父親不悅而有抗拒的表現;總之問題不在她身上。她一廂情願地認為子女在心中仍然愛她。法官同時認為,母親仍不了解問題癥結所在,她欠缺教導子女適當的方法或能力,加上雙方有嚴重的溝通問題,現階段讓她獨有管養並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法官將子女的獨有管養權給予父親。
由此可見,父母在離婚後,想獲得子女的管養權,必須說服法官,他/她能以子女的最佳福利着想,而非自己作為父/母的權利。因為法官會將子女最佳利益作優先考慮。
文:傅丹梅(註冊社工、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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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 PaMa 教得樂 第436期]